一、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二、审查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徽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2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六条。
三、预防性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范围:
(一) 公共场所
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50m2以上的理发店、100 m2以上的美容店;影剧院、游艺厅(室)、舞厅;游泳馆;商场(店);设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它公共场所。
(二) 医疗机构
(三)生活饮用水
四、审查条件:
1.选址和周围环境审查。包括选址是否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的要求,建设项目周围环境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对周围人群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等。
2.建筑布局和流程审查。包括功能间布局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共场所的性质、服务功能、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3.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内容是否完整,相关卫生防护措施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审查。重点是审查机房、风管、冷却塔、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等设施设备,新风、排风、送回风等通风系统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主要卫生指标的设计参数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五、许可程序(非并联审批):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六、许可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检验、检测、卫生学评价时间除外)
七、许可数量:不限
八、申报材料(除设计图纸外,请全部采用A4纸打印、复印):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等);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1)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评价报告书;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建设项目备案通知》复印件。
九、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一)操作流程(见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通信地址:合肥市六安路68号合肥市卫生局bte365娱乐场二楼。
(三)联系电话:0551-62182515 监督电话:0551-62182524
十、不收费。
备注:卫生学评价单位按照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7]17号文件执行。
下载附件: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
2.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登记表(住宿业)
3.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登记表(沐浴业)
4.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登记表(游泳场所)
5.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美容美发场所)
6.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登记表(商场(店)、书店)
7.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登记表(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8.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等基本情况登记表(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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