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审核标准及程序
发布时间:2014/10/22    点击:

        为继续推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此项工作,根据安徽省《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014年安徽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要求以及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现状,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工作审核标准和程序。
        一、组织领导及岗位职责
        成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百鸣
        成员:杨向阳  张庆枝
        主要职责:部署落实全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并组织实施;研究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方面的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全市量化分级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通报,落实工作责任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庆枝
        成员:江志勤 吴昕 殷光明
        主要职责:拟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和信息收集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拟定督查、督办方案和措施;承办量化分级具体日常事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联系电话:62182509、62082528。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进行,成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考评专家组。
        成员:张军 梁华栋 董胜利 尚昌明 阮文华 贾德平 李军 吴迅 张庆枝 张继荣 王德刚 周明 吴昕 江志勤 殷光明
        主要职责:根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安排,负责具体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等级评审工作,对每家申报A 等级的单位由三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其进行评分,共同签字评定。
        二、等级评定
        市所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卫生部和省厅下发的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进行讨论,制定出《合肥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年版)》。各县(区)要按照《合肥市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业、美容美发业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表评查方法及原则》的要求,在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相应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进行卫生信誉度评价。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后,保留量化评分原始表,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仍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对因关键项不合格的管理相对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
        B、C级由发证单位组织评定和标识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标识由市bte365娱乐场统一订制)统一张贴、放置、悬挂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醒目处,A级单位用亚克力夹衬固定放置于场所大厅、前台等处,B、C级单位用不干胶张贴在面向顾客的、醒目的墙面上。每个“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对应固定的编号,具体编写方法为:卫生许可证号-本地发放等级标识的序号。同时张贴A、B、C等级小标识,每个小标识张贴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的右上角处。
        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对不同场所分类测评确定其相应的卫生信誉度,其场所的综合卫生信誉度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按照最低等级的卫生信誉度确定其综合等级。
各县区初步评选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由经营单位向市卫生局bte365娱乐场提出书面参评申请。同时,各县(区)监督所应将本辖区内通过初评的A级单位名单汇总上报至市所环学科。
        根据各县(区)初评的A级单位,由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考核专家组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评审组对各A级申报单位进行统一评定和标识发放。
        三、等级公示
        市bte365娱乐场对全市总体评定情况进行分类、梳理、汇总,对各等级卫生信誉度单位统一在市卫生局bte365娱乐场网站上公示,同时召开授牌大会对获得卫生信誉度A等级的单位现场授牌,并在江淮晨报、合肥晚报等平面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督查及升降级制度
        (一)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中加强监督稽查工作,并保留稽查笔录(表)和总结。市卫生局将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评估,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包括实施方案、宣传培训资料、原始量化评分表等。查看卫生信誉度标识张贴情况,并复核卫生信誉度等级。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也将作为本年度对各县区公共场所卫生执法考核结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标识,授予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1.连续六个月以上不经营的;
        2.被吊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
        3.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A、B等级公共场所单位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降低卫生信誉度等级,授予的卫生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
        (四)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等级定为C级。
        (五)公共场所单位擅自撕毁、涂改、污损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的,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公告取消其卫生信誉度等级。
        (六)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换发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等级变化情况及时更换其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
附件1:合肥市住宿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年版)
附件2:合肥市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年版)
附件3:合肥市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年版)
附件4:合肥市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2013年版)
 
网站说明 | 联系我们 | 法律申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版权所有 皖ICP备05009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