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医院违规执业 卫生局坚决重罚
发布时间:2011/3/1    点击:

        2010年下半年,合肥市发生了以合肥协和医院和合肥博爱门诊部为典型代表的多家民营医疗机构多起违法违规执业案件,特别是以“免费体检”、免费“两癌普查”等名义擅自到外地组织不明真相的妇女到各自医院进行检查、诱导治疗,导致受害群众聚集我市以堵路、群访等过激行为要求退费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公愤,民怨极大。特别是经过省市媒体曝光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对近期发生在合肥的民营医疗机构侵害广大百姓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妇科检查和合肥东方医院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处女膜修补手术造成患者死亡,即是在此期间发生的两例典型违法案件。
        为有效遏制和震慑部分医院的违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百姓的健康权益,针对以上两件案件,合肥市卫生局立即展开详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查实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合肥市卫生局拟对合肥东方医院处以罚款3000元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肥市卫生局拟对该院处以3000元罚款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于2011年2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并于2月15日下午举行了群众公议会。
        群众公议会上,分别来自于公务员、教师、律师、媒体工作人员等社会各界的9名群众公议员,均是实名制参加。9名群众公议员在听取执法人员案情介绍、查阅案卷后,对相应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办理过程、违法细节、现场证据等进行了提问。焦点分别集中在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健康体检是否超范围以及拟对合肥东方医院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是否过重上。
        经过讨论后,9名群众公议员同意合肥市卫生局对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的拟处罚决定;不同意对合肥东方医院的拟处罚决定。建议处以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两起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结合群众公议意见,我局及时研究并对案件作出了处理决定。即维持对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和合肥东方医院原处罚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合肥东方医院的处罚决定,已在规定工作日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作了书面说明,同时已于2月17日下午和18日上午,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和合肥东方医院。
        坑蒙诱骗,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被“关门”是众望所归。
        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因此,任何健康体检都必须建立在上述准入基础上方可进行。而合肥康桥微创专科医院在未获得准入的情况下,有计划、有组织采取诱骗的手法和手段开展健康体检,超范围行医是显而易见的,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们打着“免费体检”的幌子,超范围行医谋取不义之财最终难逃法网。
        屡屡违规,合肥东方医院被处以“极刑”是咎由自取。
        鉴于合肥东方医院在本案中的违法收入问题,我局和各位公议员均认定合肥东方医院在本案中的累计收入为“1687.3元”。如果仅以此作为本案处罚的事实,则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合肥东方医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我局认为,本案中由于合肥东方医院的违法执业造成患者郭静死亡,属于“给患者造成伤害”。那么是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还是第二款第(二)项呢?本案中造成患者死亡的结果,毫无疑义是最重的伤害后果,当然应当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合肥东方医院“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况且,我局本次对合肥东方医院处以“极刑”并不是一次违法就“一棒子打死”。合肥东方医院并不从既往受到的处罚中汲取教训,加强自律,而是屡次触犯卫生法律,直至非法行医造成对患者的最大伤害。
        该单位从2006年以来,不断出现诸如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等等违法事件,我们还因其多次群众举报的问题约谈其单位负责人告诫谈话,该单位根本未予以重视,没有将救死扶伤作为办院的宗旨,而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2010年5月28日,合肥东方医院因使用6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我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根据近几年来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情况看,一次检查发现“使用6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是罕见的,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同类违法行为相比较而言,该违法情节是严重的,完全可以做出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案同样经过群众公议,公议意见虽然最终同意了拟处罚意见,但当时公议员普遍认为处罚偏轻同时也提出了“建议对涉案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
        思考与建议
        市卫生局bte365娱乐场汪百鸣所长在这次群众公议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肥市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这项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制环境,促进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在实践中我们也确实感受到实行群众公议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助于树立全面调查取证的法律意识;有助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通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加统一、规范、标准,行政处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行政处罚结论更具公信力。通过不断参与的已有6次公议活动的开展,我们的办案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去年底全省17个地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和合肥市所有行政执法部门案件评审中,我局被抽取的案件质量均名列前茅就是一个有力的实证。但合肥市首创的群众公议制是新生事物,总需要有一个熟悉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汪所长称,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以来,作为试点部门,这是我局进行的第7场群众公议。今年,将在合肥市所属3县4区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全面实施大要案群众公议。另据悉,合肥市今年将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46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全部推广实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使行政执法更加透明、公平。
        谈到体会时,汪所长说,2010年,我局作为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试点以来,执法人员也有颇多感慨:卫生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专业性非常强,每批都是不同的群众公议员,其知识背景、素质也有差异,特别是医学知识较为深奥。每次执法人员都要对公议员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加大了工作量。因此,对群众公议员的培训十分重要,最好在扩大群众公议员库之后,能够分专业设组参加挑选,以提高现场公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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