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适合陈述申辩程序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09/7/27    点击:

一、案情简介:

  2005年4月,某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对市区餐饮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某酒店抽查拾叁名食品从业人员,其中拾贰名无健康证明。该酒店规模较大,共有约叁拾张餐台,雇用员工约肆拾余名。检查后,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交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笔录》中“被检查人”项填有法人代表等内容。

  根据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处罚幅度为50000元以下。决定给予立案处罚。合议人员考虑到该店的经营规模及员工无健康证明比例较大、以及本案的实际,决定处以4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该单位与规定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材料中有一份该单位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对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讨论后,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对其进行处罚,并给该单位下达了《听证告知书》。

二、案例讨论:

  本案中被处罚单位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有一份该单位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说明该单位是个体工商户,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适用条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部分意见认为该单位经营规模较大,事实应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应适用陈述申辩程序而非听证程序。

三、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适用使用陈述申辩程序案件,如继续适用陈述申辩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引起诉讼或复议,肯定面临被撤消的境地。处罚程序出问题,主要是由于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看被监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根据该单位的规模而主观臆断该单位的主体性质造成的。一个单位主体性质只能根据工商营业执照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主体,包含了所有能成为被处罚主体的全部单位和个人,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第四种主体。法人和组织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企业法人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社团法人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事业单位必须经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等方可成立,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的要求分布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就公民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规定则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视同公民个人,是国家基本法律对个体工商户地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其效力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案例提醒我们, 在监督检查中一定要查看被监督者《工商营业执照》,确切弄清该单位主体性质。决不能想当然根据单位的表面情况主观臆断其性质,也不能只凭《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内容来确定被检查单位的主体性质,因有时《卫生许可证》在发放时填写不规范,有时《卫生许可证》是在《工商营业执照》申办前办理,对将成立的企业性质不清均可能将单位主体性质弄错。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给予必要的处罚是应该的,卫生行政机关及时向该酒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违法事实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这样这此案件就较圆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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